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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

伪造票据造成的损害

添加时间:2014-08-20 09:46:12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唐山律师介绍这起案件中,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并不成立,事实上A银行没有权利拒绝承兑请求。因为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无条件支付”的属性规定了A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拒绝持票人的承兑请求。
        那么,持票人戊公司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进行追索?按照规定,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可以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本案中持票人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伪造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并加盖于背书栏的丙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丙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伪造行为。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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