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律师表示,合伙企业变更有关登记应当同时提交的文件:1、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因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应提交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经合伙企业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1)原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免职文件;(2)新负责人的任职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经营场所变更:新的经营场所证明,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在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4、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唐山律师指出,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唐山律师表示,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