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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军人违反纪律及法律的相关惩罚措施

添加时间:2015-11-21 17:43:37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唐山律师为您介绍违反纪律时应当开除军籍的情形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5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条之规定,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唐山律师网介绍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降职(级),即降低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文职干部级别)。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对被撤职的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不适用于降职(级)待遇。(唐山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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