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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认定及解释

添加时间:2015-11-20 17:45:12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案情介绍:王某、叶某前往被害人王某某的学校,并强行将王某某带上出租车,后带至本市某小区叶某家地下室。王某、叶某在明知王某某拒绝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在叶某的帮助下,王某强行脱去王某某衣服,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叶某在旁观看。后王某、叶某将王某某放走,并提出给王某某10元钱打车,遭到王某某拒绝。后王某某在朋友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阴道擦拭棉球上精液为王某所留。
  唐山律师解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认定强奸的关键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强奸罪律师认为王某构成强奸罪。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认定及解释,如有疑问请咨询唐山律师,或登录唐山律师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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