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当事人首先应自行明确管辖法院,本会依据当事人指示向相应法院转送财产保全材料。原则上,在北京地区进行财产保全,应向相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院辖区判断)提出申请。在其他地区进行财产保全,******提前咨询当地法院系统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前或仲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仲裁前保全,当事人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区域外执行仲裁该如何申请
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如申请外国法院执行,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缔约国家范围内,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并按其要求提交执行申请书并附具仲裁协议和裁决书的正本及其相关的译本等证明文件。
仲裁财产保全,需准备以下材料(仅供参考,具体以法院规定和解释为准):
(1)财产保全申请书(一式两份):
申请书中写明“此致北京仲裁委员会转交 XXXX 法院”;
注明相关法院的地址、邮编、电话;
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应当注明保全财产线索:
•保全现金账户的,需要提供自然人/单位名称、账号和开户行;
•保全房产的,需要提供房屋地址和房产证、房主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保全其他不动产的,需要提供不动产地址和相关产权信息。
(2)担保书或承诺书(一式两份)
•担保书中应当注明担保财产线索。
•担保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自身******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需加盖担保人公章)和最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担保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和对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
(3)全套仲裁申请材料一套
各地法院对财产保全材料的要求不尽相同,建议当事人查询法院网站或直接向法院进行咨询,了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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