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律师指出,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人民检察院1987年制定的《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指出,构成玩忽职守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处于过失。从刑法的修正完善来看,增设滥用职权罪就是为了解决如何处置故意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即在保证玩忽职守罪是纯粹的过失罪的情况下,将本不应由玩忽职守罪包含的故意渎职行为放到滥用职权罪中。另外,从语义来看,“玩忽”本意是不严肃认真对待,是一种消极行为,即忽视了自己职责,出于疏忽而没有履行自己职责或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其中不应包含故意成分在内。
唐山律师指出,玩忽职守行为主要包括:
1.不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违背职责要求,应为而不为、当作而不作的行为,如放弃职守、擅离职守。
2.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严肃对待、严格履行应尽的职责,或马马虎虎或粗心大意或草率从事或敷衍了事等不恪尽职守的行为。
行为人在实施透支信用卡行为时的还款能力
结合行为人透支信用卡前后的客观经济情况以及其透支信用卡的额度的大小进行综合考虑,如果行为人在申领时即不具有合格的条件,而是通过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发卡行的审核,那么可以直接认定其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合法申领信用卡后,透支的资金明显超出其可能的还款能力,往往也能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合法申领信用卡后透支的额度与其还款能力相符合,但最终仍出现无法归还的危害结果,这种情形不能单纯的以损害结果客观归罪,而需结合其后期实施的其他行为(如自身的不可抗力或是转移、隐匿财产等)综合进行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