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律师指出,刑事责任年龄
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17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唐山律师指出,(一)******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不满14周岁
注意:周岁的计算,以生日的第二天为满周岁。(1979年刑法规定的是“岁”) 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实施的任何行为不构成犯罪。
唐山律师指出,(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规定该八种犯罪的原因:普遍性、易模仿、反伦理性、危害性。
2、如何理解该规定?只要实施了八种行为(不仅仅是实行行为,包括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均可)即可,所定的罪名也仅为八种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不成立单位犯罪:
1.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不是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行为。
2、如果单位实施了单位不可以成为单位主体的犯罪,原则上对个人以相应的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