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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的行为的范畴及相关介绍说明

添加时间:2015-10-09 18:24:07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唐山律师指出,从主观罪过上来看,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滥用职权罪作为保底普通条款,与其他特别条款的滥用职权犯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存在犯罪方式上的包容与被包容关系,主体条件、主观方面应是一致的。唐山律师指出,从政治学范畴来看,“有意性”是权力行使的重要特点,通常被理解为包括参与者预料或者预见的一切后果。在刑法领域,为规范权力行使,将预期的和预见但容忍的结果与行使职权行为相联系,即确定权力行使者在权力行使上的故意,从而在发生一定危害结果时将其作为滥用职权的犯罪来处罚,应该说并未扩大处罚的范围。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处理事项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事项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虽不希望,但不防止,而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主观心态在滥用职权犯罪中较为普遍。
        唐山律师指出,滥用职权的行为应该包括:
        1.故意不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对有关事项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或处理。
        2.超越职务权限,处理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
        3.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即表现为职务上的不作为。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的行使职责。
        而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行为;不正确履行,实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背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玩忽职守的行为特征主要体现在“背职性”上。即行为人的行为系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背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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