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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书写借条不明确,借条竟变收条

添加时间:2013-05-27 09:38:54   浏览次数: 次   作者:www.tangshanls.com    【 】   打印   关闭窗口

  市民张某反映说:他借出去钱,因为借条上少写了几个字,“借条”竟变成了“收条”。张某借钱给李某人民币3万元,李某出具借条“今收张某人民币3万元整”。但到期该还款时李某不认账了。争议之处就在这个“收”字上面,这里的“收”,既可理解为“李某收到张某的还款人民币3万元整”,也可理解为“李某收到张三的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收到的是“借款”还是“还款”,一时难以分清。结果诉讼时,张某陷入了被动。
  “从这个案例来看,借条在民间借贷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唐山律师提醒市民,写借条首先记得看清借款人的身份;其次注意借条落款的签名或盖章,应要求借款人当面亲自书写借条,并正确地签名或盖章。签名应为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不能用乳名、小名、化名、代号、绰号、名字谐音等。应由借款人本人签名,而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
  借款人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和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条人增写其他内容。另外,一定要注意借款金额的大小写——借款金额要既有大写汉字计数,又有阿拉伯数字计数,且数额要******一致。有小写而没有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数字前头有空格,小数点位置不******等,这些都便于持条人添加数字或修改,进而引发纠纷。
  几年前,张先生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多次向李先生借款,总数达到15万元。“因为一直是朋友,我也相信张先生在具备经济能力时会主动归还借款,所以只是多次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提醒其还款,可张先生虽然屡次口头答应,却一直没有归还。”李先生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归还15万元借款和利息。张先生则表示,双方确实有经济往来,“可我也曾经还过钱,只是李先生没有出具收条。”
  我们看到,双方书写的借条上,均只提到“今借到李先生人民币共计xx元,至有归还能力之时归还,并给付相应利息”,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那么,双方该如何计算利息?
  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在借条上载明了“给付相应利息”,但对利息计算方式等未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判决张先生归还李先生借款本金15万元。
  如何约定利息?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利息数额或者利息计算办法即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数额和利率,则视为无息借款。另外,利率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否则对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不能让借款人把“借条”写为“欠条”。“借条”从字面上就能够独立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欠条”背后的法律关系则应当根据形成欠条的原因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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