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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销售伪劣产品,最终获刑

添加时间:2013-05-02 15:35:55   浏览次数: 次   作者:www.tangshanls.com    【 】   打印   关闭窗口

  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伊利优酸乳案,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利、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从2012年初开始,被告人孙某利、谭某合伙做饮料生意。2012年5月间,被告人孙某利、谭某到山东省枣庄市寻找可做生意的产品。在枣庄市,2被告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冯某尉,冯某尉称其在枣庄市开办了一家枣庄均洋乳业有限公司,可以生产高仿真的假伊利优酸乳,并现场拿出样品供2被告人品尝。冯某尉根据2被告人的要求调节了酸、甜点后,2被告人觉得该产品足以以假乱真,当场决定以22元/件的价格向冯某尉订购2000件假冒伊利优酸乳,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了10000元定金给冯某尉。回到耒阳后,被告人孙某利、谭某凑足余款34000余元汇至冯某尉的账号。假冒伊利优酸乳货到耒阳后,由被告人孙某利联系,以29元/件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雷某某经营的百货店800件,计23200元;卖给被害人阳某某经营的批发部193件,计5597元;卖给被害人曾某某经营的商行1000件,计28700元。余下7件因包装破损尚未销售。
  被告人孙某利、谭某销售金额共计57479元,获利6000余元。2012年6月6日,一名罗姓小孩吃了2被告人销售的假冒伊利优酸乳后,出现了乳剂品中毒现象,经及时抢救脱险。直到此时,雷某某、阳某某、曾某某等人才知购进的伊利优酸乳是假冒伪劣产品。经长沙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检验:伊利优酸乳所检项目中蛋白质、脂肪两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利、谭某以牟取暴利为目的,销售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7479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2被告人一起商量,共同出资和销售,平分所得,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在销售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2被告人销售伪劣产品造成了他人中毒的严重后果,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2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亲属自愿代为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孙某利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谭某,有立功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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