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隆林一男子因一时大意,不慎将烟头丢弃于树林中,竟引发了森林火灾,这“一失足”竟给自己换来了一场刑罚。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唐山律师介绍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强村南林屯“对面”坡砍伐竹子做烟筒,在休息抽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扔到附近的杂草堆中,后烟头引燃杂草,加上风势增大,火势蔓延于南林屯“对面”坡的林木,造成森林火灾。经县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实地调查认定,过火有林面积为57.05亩,全为有林地。案发后,被告人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赔偿了南林屯村民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元。
唐山律师介绍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野外用火,因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损失,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