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律师介绍8月28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对梁汝春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汝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梁汝春在横县新福镇瓦灶村委大崇村灯光球场对面摆摊卖鱼,梁某奎则在梁汝春相邻摊位卖鱼,两人因摊位用电问题发生争吵。梁某奎儿子梁某财见到父亲与人争吵,不但没有劝阻父亲,反而与父亲一起与梁汝春争吵。梁某财遂从旁边的猪肉摊拿了一把菜刀威胁梁汝春并动手搬梁汝春的摊位。梁汝春随即拿起一把菜刀朝梁某财掷去,掷中梁某财左手手臂,致梁某财受伤流血。经法医鉴定,梁某财左上臂下段至肘后部单个创口疤痕长度超过10厘米,肱三头肌断裂,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唐山律师介绍案发后,梁汝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一次性赔偿梁某财经济损失10000元,取得了梁某财的谅解。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汝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充分考虑梁汝春有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被告人梁汝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