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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电信诈骗案,嫌疑人均已落网

添加时间:2013-08-20 09:20:30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在境外设置语音电话,以被害人身份信息泄露,需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为由骗取事主钱财,32人组成的诈骗团伙共拨打诈骗电话2万次,涉案金额达4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跨国电信诈骗案,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戴春波等32人二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系2011年公安部9.28跨国电信诈骗专案的其中一起,涉案的32名被告人均系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后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戴春波等32人分别受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两个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分别在位于万象市西沙达腊彭巴报村24组和撒潘通村19组的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上述两个诈骗团伙冒充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信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地区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语音群呼,虚构被害人信用卡被恶意透支、身份信息可能被犯罪分子盗用、需要对其银行账户进行调查等事由,诱导被害人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戴春波等32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现查明,被告人黄辉云等29人所在的团伙于同年9月16日从被害人马女士处成功骗取人民币41万余元。同年9月26日,被告人戴春波等32人分别在上述地点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同年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春波等3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戴春波等3人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应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黄辉云等29人诈骗数额巨大,因此结合被告人戴春波等32人分别具有犯罪未遂、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参与程度和行为危害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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