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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流管遗留在患者体内,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添加时间:2013-07-02 09:32:32   浏览次数: 次   作者:www.tangshanls.com    【 】   打印   关闭窗口

  手术完成后,骨折愈合,但左腿一直疼痛带肿,行走不便,五年后出现包块,皮肤破溃后惊现引流管。6月19日,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重庆爱尚医院赔偿原告刘学珍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2006年3月,家住梁平县福禄镇街道的妇女刘学珍因交通事故在梁平县某医院住院,行左股骨骨折内固定术手术。后因术后感染转入被告重庆爱尚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医院对其行左腿扩创,切开冲洗引流术,术后原告好转出院。2007年6月,刘学珍在被告医院处实施了内固定物取出手术,住院20天后出院。出院后刘学珍一直未痊愈,左腿疼痛带肿。2012年9月,刘学珍发现自己左大腿有一处包块。同年10月3日刘学珍因在左大腿创口发现有一根橡皮引流管露出,而到被告医院门诊治疗。同年10月19日,在被告处做引流管取出手术,并对其创口周围的皮肤进行切除,住院六个月后治愈出院。    
  原告刘学珍数次以被告医疗过错造成其身心巨大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由于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6847元。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引流管遗留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和医疗费用。左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但其引流管遗留与该骨折所致伤残无关联。
  法院认为,被告重庆爱尚医院在对原告刘学珍进行手术治疗时将引流管遗留在患者体内是严重的过失,造成原告身体及精神上的损失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被告的医疗过错导致原告左腿疼痛带肿,未能痊愈,持续时间长达6年之久,且不得不再次手术治疗,给原告带来较为严重的精神痛苦,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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