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律师介绍,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知名唐山律师介绍,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著名唐山律师介绍,非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的事项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唐山律师介绍,非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事项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