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行贿罪论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3条分别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受贿罪律师认为应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有咨询请联系唐山律师电话)
单位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依法成立,即单位的设立方式、程序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经过有权机关或组织的审批、登记注册。凡未经合法程序设立的单位实施的行贿行为,在否定其正当的单位人格的基础上,直接认定具体行贿行为的实施者构成行贿罪即可。二是合法存在,即要求单位的设立目的和宗旨应当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同时,依法成立的单位,其合法性在单位存续期间应持续存在。我国******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这一规则在认定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问题时同样适用。
知名唐山律师认为在认定行贿犯罪案件中的主体时,首先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涉案单位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如果涉案单位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特征,则可以直接考虑认定个人行贿。我国《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的主体种类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是对何为“单位”,却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知名唐山律师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由一定的物质条件和人员组成的、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能够承担一定责任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它的外延要广于民法意义上的“法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必须具有合法性、组织性、独立性的特征。(欢迎您咨询唐山律师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