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新闻 > 法律新闻
法律新闻

不当体罚致学生精神失常

添加时间:2014-10-24 08:35:01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唐山律师为您讲述下面这起案例:原告张X原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苗X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苗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苗追过去用手拽住张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张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某卫校附属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矿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655.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24元。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代理原告向某鸡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038.68元。
  唐山律师讲述案情处理方式:根据《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上一篇:商业秘密被侵犯如何维权  下一篇:离婚后精神异常凌晨虐杀10岁亲子
回顶部
成功案例 | 团队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咨询 | 业务擅长 | 法律新闻 | 公司法务 | 房产建筑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票据纠纷 | 财税纠纷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 律师见证 |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