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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被侵犯如何维权

添加时间:2014-09-30 08:15:46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唐山律师讲述案情:被告人周某、陶某原是某网面材料公司员工。该公司自行研制了“刺孔型干爽网面"生产工艺技术,并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两被告人先后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制度》是该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两人均承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其后,周某因故离开该公司,并与另一被告人陈某共同成立公司,打算生产与原告公司“刺孔型干爽网面"同样的产品。陶某在与原告公司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 擅自离职,加入了陈某与周某的公司。此后,他们订制了与原公司相同的生产设备,生产与原告公司相同的产品,并以低于原告公司的价格分别销售给多家公司,非法获利17万余元,同期给原告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余元。
  唐山律师案件分析:原告公司不仅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一般性的规定了公司职工在 职 和离职后的保密义务,而且建立了相关的保密制度,划定了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 对于涉密的技术材料进行专门管理。同时针对被告人周某、陶某等因工作需要而知 悉该工艺信息的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均要求其学习原告公司的《员工手册》及《保密制度》,并承诺严格遵守。据此,可以认定原告公司针对“刺孔型干爽 网面"技术采取的保密措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保密措施。因此,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违犯与原告公司的约定,擅自使用该商业秘密从事营利活动,给该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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