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根据票据享有权利的人与承担义务的人之间的关系,如出票人、受款人、背书人、受背书人、持票人、承兑人彼此之间的关系等。这是票据本身所固有的法律关系。唐山律师认为,票据关系在实质上是一种由法律根据实践的需要而抽象出来并作出独立规定的法律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转让和授受票据,必有一定的原因,作为票据授受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为票据原因关系。其中的“原因”即为“票据原因”。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票据当事人之间之所以发生票据关系,是因为有一定的原因或实质关系,这种原因或实质关系在票据关系产生之前就已存在,这种关系就是票据法理论上所说的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的实质关系。
票据行为的产生,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原因关系。这些关系大多是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又与票据的发行、转让相关联,故称其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