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有: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受到拒绝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构成追索权的拒绝应符合: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持票人必须依法进行提示;经持票人依法提示,未获得承兑或未获得付款。
再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票据,从而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