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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

什么是票据背书

添加时间:2013-08-05 09:15:51   浏览次数: 次   作者:www.tangshanls.com    【 】   打印   关闭窗口

  票据只有不断流通,其多种经济职能才能在更大空间里发挥,才能畅通经济运行。所以,法律允许票据自由流通。而票据的流通方式主要有背书和直接交付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记名票据必须依背书而转让,无记名票据可直接交付转让。在这两种转让方式中,直接交付更方便,但安全性较差,因为转让人没有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不属于票据债务人,最后的持票人一旦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不能向转让人行使票据权利。基于这个原因,《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或者为了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法律要求的事项并签章,然后把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法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同时,******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票据转让应当背书,且背书应当连续。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票据背书的问题比较复杂,经常会出现背书不连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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