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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相关细则条例

添加时间:2015-11-12 18:17:32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著名唐山律师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唐山律师指出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关注更多信息请联系咨询唐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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