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工地受伤被判不算工伤,因其超退休年龄。其实,关于离退休人员(或者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受聘期间遭遇工伤该如何处理,全国各地对此态度不一,以致于不管企业还是员工,面对这种情况时往往不知该如何处理。唐山律师为大家分析一下吧。
根据******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在其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另外,根据******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请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农民,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仅从上述规定来看,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做工伤认定,并按照《工伤保险》处理。
但是,实务中,有另外一种认识,其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认为离退休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用工关系。基于这种认识,很多地方对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比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本市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2010年9月14日以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