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是企业理论界的一个热门话题。顾名思义,就是进行监督的组织,是公司依据和公司章程设立的监督公司各项事务的公司机构。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根据《公司法》基本上采取了大陆法系的二元制模式。即公司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客观现实,建立一整套、董事会、监事会三者之间的内部制衡机制。唐山律师指出公司生存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利润,这个显着的特征决定了公司经营时的效率原则,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成本和琐碎的程序有违效率原则,因此,股东大会把决策权授权给董事会或监事会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监事会主要代表除控股股东外的其他利害相关者利益。监事会的监督重点是决策的正当性,即企业的“正当经营”。
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这就需要更多的探索和思考。对于监事会职能的实现,目前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监事会权力并还监事以独立的身份,以便能公正、公平地行使监督职权。虽然名义上监事会是向股东会作工作汇报,接受股东大会的监督,但监事会同样也存在失职和渎职的危险。唐山律师指出《公司法》第62、63、128条规定了监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但为了明确责任,使权利和义务相适应,应有人或机构督促监事尽职尽责。比如:虽然独立董事参与了监事会,但他也应该以个人名义客观地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监事会工作的报告,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其专业能力来看,监事会******有必要接受独立董事的监督。其次,要进行股权结构优化。股权结构的存在状态会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的功能。唐山律师认为股权结构的变革会导致所有权的变革,这就会引起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重新分配。根据契约理论观点,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就在于通过公司各利益相关者在博弈过程中形成相互制衡的激励机制,共同实现相互制衡条件下的各自利益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