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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律师介绍刑法规制食品安全渎职犯罪体系

添加时间:2019-10-18 08:53:02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唐山律师: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有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所涉嫌的罪名主要有以下6条。其分别是:(1)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主要适用于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以上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行为;(2)第402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要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食品安全犯罪徇私舞弊不移交的行为;(3)第408条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所新增加的罪名,是适用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是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4)第412条所规定的商检徇私舞弊罪以及商检失职罪是适用于国家商检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或严重不负责任不检验、延误检验出证的行为;(5)第413条所规定的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适用于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是严重的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延误出证、错误出证的行为;(6)第414条所规定的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适用于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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