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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有何不同

添加时间:2015-08-03 18:08:12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唐山律师根据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 (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
  唐山律师依据我国《劳动法》第23条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该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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