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女士与马先生于2014年6月5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后不久,郝女士又诉至法院,称在其与马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先生先后三次向其借款人民币共计16万元,有借条为据,至今未归还。其要求马先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郝女士借款,出具借条的行为是郝女士与马先生夫妻之间游戏的结果,在先前双方的离婚诉讼中郝女士也并未提到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借款关系成立,该借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郝女士所述其借款系向亲戚朋友借得,但却又以保密为由拒绝进一步陈述,而郝女士本人又无如此巨额财产的可能,郝女士也未就此进行举证。
唐山律师依据法律意见,我国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对郝女士而言,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其并无出借涉案巨额款项的能力。郝女士称这些款项系向朋友所借,却无法提供具体来源,也没有证据表明郝女士已经偿还或至今仍欠他人这些款项的事实。唐山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应该从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来分析。如果该笔款项源自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用于家庭用途,那么马先生向郝女士借款并出具借条的行为仅仅是夫妻之间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如果该笔借款源自夫妻共同财产而用于马先生个人事务,那么马先生应返还一半给郝女士。如果借款源自郝女士个人财产,而用于马先生个人事务,那么马先生就需要负全部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