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刘某在某营业厅办理了“20元包150M流量”的手机流量套餐,7月结束后,套餐内还有92M流量没有用完,但全部被清零。刘某认为运营商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或补偿被清零的流量,并停止未来的清零行为。
唐山律师总结各种意见总结,存在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流量实际上与普通商品无异,购买流量的消费者支付了相应对价,对其拥有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运营商在月底进行“清零”,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另一种意见认为,流量属于运营商提供的服务,而服务自然有时间方面的限制,剩余服务的额度不适合也不应当结转,“清零”符合运营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况且消费者办理流量套餐即表明其认可该种商业惯例。唐山律师认为运营商在服务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无形的数据信息流,“套餐”即运营商提供流量的额度。流量虽然无形,但并不影响其作为商品的属性,其与电力、天然气等商品一样,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方便计量、便于控制,并给使用者带来收益。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科技的发展,“物”早已不局限于有形、有体的范畴,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都可以认定为“物”。相反,服务的基本特征即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并因服务主体或服务对象的不同而存在效果的差异,这与手机流量的事先确定性、用户体验的基本一致性明显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