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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调解对婚姻纠纷案件的重要性

添加时间:2015-06-10 11:18:02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原告杨某,女,现年28周岁,被告万某,男,现年34周岁,男方比女方大6岁。二人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0月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一名油田工人,家境条件比较好,而被告却来自农村,经过多年的打拼现在在某公司做厨师,虽然挣的不少,但却不是正式工作,正是由于二人的年龄差距及男方的工作问题才导致了本起纠纷的发生。
  目前我国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唐山律师依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唐山律师根据离婚案件的固有特征,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只有这样才能使离婚案件的处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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