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房产建筑 > 房产建筑
房产建筑

户主与别人签订房屋合同,又将房屋卖给他人

添加时间:2014-10-10 08:30:31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唐山律师介绍刘女士在与张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一万元订金后,又将房屋卖给了他人。昨天,顺义区法院判决刘女士双倍返还张先生订金两万元。
  今年3月6日,张先生与刘女士签订1份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张先生便缴纳了购房订金10000元。到3月18日,刘女士却将该房屋卖与他人。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双方签订合同并收到订金后拒绝履行该合同,且将双方约定买卖的房屋卖与他人,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唐山律师介绍本案是定金罚则的典型案例。所谓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根据《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一篇:合伙购房需要做好的准备工作  下一篇:共有房产中的一方违约,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回顶部
成功案例 | 团队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咨询 | 业务擅长 | 法律新闻 | 公司法务 | 房产建筑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票据纠纷 | 财税纠纷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 律师见证 |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