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是一个企业经营成果的反映,也是税务机关征收的主要计税依据之一。有些企业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采用了隐瞒销售收入的方法,但往往得不偿失。
唐山律师介绍江阴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是从事汽车装潢业务的私营企业。2004年7月,江阴市地税局稽查局组织人员对该公司2002年至2003年地方税收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2002、2003年该企业帐面反映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34164.02元和1115833.36元,都已按规定的利润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实行核率征收)。与此同时,稽查局另外一个检查小组正在某汽贸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他应付款”中有代收汽车装潢费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联系到局里正在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实施检查,于是就将该汽贸公司2002年至2003年支付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汽车装潢费金额进行了取证统计,共计不含税收入2014549.13元。
第二天,检查人员再次来到该企业,直接询问该企业法人代表,是否有销售不入帐问题,该法人代表起先不承认,后来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承认有部分不需开票的没有作收入,于是检查人员通过检查核实该企业2002年少列收入284052.51元,2003年少列收入304664.10元。
据此,江阴市地税局对该企业依法作出了补缴企业所得税13002.71元、加收滞纳金1912.27元、并处罚款6501.36元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