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添加时间:2017-05-06 18:26:17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唐山律师指出,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
  (一)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进行调查.
  在立案阶段所进行的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情况,应当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内进行,不能扩大范围.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唐山律师表示,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决定立案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二)决定不立案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人.

上一篇:监视居住有关问题的规定  下一篇:刑事证据的收集应明确取证方向
回顶部
成功案例 | 团队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咨询 | 业务擅长 | 法律新闻 | 公司法务 | 房产建筑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票据纠纷 | 财税纠纷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 律师见证 |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