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逮捕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罪

添加时间:2014-10-01 22:36:18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唐山律师介绍2012年9月11日至22日,被告人王祖坦、程申鹤与陈阳喜(在逃)、龚林轩(在逃)、覃长明(在逃)五人在湖南省壶瓶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神景洞村“童人岩”,用电瓶、升压仪等工具架设高压电网,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2头、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3头、红腹角雉2只。被告人王祖坦、程申鹤等人将非法猎捕的3头黑熊以32800元的价格卖给鹤峰县人唐红成。王祖坦分得赃款4800元,程申鹤分得赃款4100元。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在滕建开的寄存处扣押了其从唐红成手中购买的熊肉、熊掌25块(其中熊掌16腿,熊肉9块)。扣押的野生动物,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林麝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熊和红腹角雉。
  唐山律师解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祖坦、程申鹤、董学聪、陈坤轩、汪申初,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以架设高压电网危险方法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
  该两起案件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祖坦、程申鹤根据其他共同案人的邀约和安排实施犯罪,起到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申初还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用禁用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非法狩猎罪,应数罪并罚。

上一篇:******网络造谣者被判有期徒刑2年  下一篇:只因法院错判,一女子被关十年
回顶部
成功案例 | 团队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咨询 | 业务擅长 | 法律新闻 | 公司法务 | 房产建筑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票据纠纷 | 财税纠纷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 律师见证 |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