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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信用卡透支诈骗相关法律

添加时间:2017-06-17 11:24:08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据了解,该卡启用后,朱某进行透支及刷卡用于购买小车、化妆品等,至2010年10月18日共计消费463200元;经发卡银行信函、电话、外访等多种方式数十次催收,朱某于2011年7月24日还款130000元,2012年3月27日还款4000元,其余透支款未予偿还.2012年4月19日,发卡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截至报案当日,被告人朱某透支的本金为345,409.49元.经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345409.49元,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朱某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追缴被告人朱某违法所得345409.49元返还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徐家井支行.
  唐山律师了解到,2010年9月,被告人朱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徐家井支行办理白金信用卡一张.她开通信用卡透支购买汽车、化妆品消费达40余万元,却只还款13余万元.近日,湖南永州市零陵区法院针对这一起恶意透支信用卡案,被告人朱某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刑5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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