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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时代公司类案件诉讼的探究

添加时间:2016-01-16 18:15:49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在互联网时代,通过网络可以获取大量的法律资料,包括学术论文和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在一定程度上极大满足了法律人对法律资料占有的欲望。特别是近两年微信公众号的出现,法律人通过对法律文书的整理,通过对法官论文的研读,整理了很多司法规则的集成。但是,唐山律师仍应当在法律体系的框架内,运用科学的法律方法,对于案件和法律条文有规范的、目的性的解读和认知。
  面对法律案件,法官和唐山律师同样面临方法论问题,即对于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初,如何从有限的资料中梳理出相关的法律关系,怎么确定诉讼路径,从而获得更好的诉讼目标;对于法官,在立案之初,如何根据所提供的诉状和证据,确定诉讼标的和诉讼焦点,进而确定请求权基础。通过事实查明、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填补来获得一个法律上的预判,是法律共同体共同面对的问题。这需要在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运用科学的法律方法进行类型化分析才能得出。对于法律框架和法律方法的认知应该是思维方式的认知,互联网仅仅是一个途径,是一个手段,是一个载体。因此,产生了本次讲座主题“公司类案件诉讼思维”,特别是损害公司利益类案件的审判思路问题。
  对唐山律师公司类案件的审理首先应当对公司法条款的相关规范的类型有框架性的认识。因为公司类型是股东进行选择的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公司法是一个备选性的格式化合同,包含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根据立法者对于某些事项选择上的价值性评判,或者是选出型的,或者是选入型的。另一方面,公司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会产生一个负的外部性,为了减少这种负的外部性,立法者又构建了四大类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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