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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唐山律师刑事辩护的制度现状和其发展由来析

添加时间:2015-12-07 19:09:25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
  1、侦查阶段律师地位不明,作用过小
  2、会见难
  3、调查取证难
  4、阅卷难
  5、刑讯逼供现象严重,超期羁押现象严重,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
  6、采纳正确辩护意见难
  7、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现象严重
  8、检察院既上场踢球,又担任本场裁判
  二、制度缺陷的产生原因
  1、观念原因  (1)我国传统的“人治”思想文化  (2)“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误区
  2、制度原因
  三、未来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建设的构想
  1、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扩大其的诉讼权利的范围
  2、取消会见审批制度,赋予律师单独会见权
  3、完善申请调查制度,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
  4、建立证据展示制度,保障律师的阅卷权
  5、加大对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行为的追究和处罚力度
  6、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讯问在场权
  7、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益  (1)废止第306条  (2)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3)赋予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特权  (4)律师执业责任追究采取“行业自律为主,慎用刑罚”的原则
  8、建立法院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取消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
  知名唐山律师介绍,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我不知道北京工商注册代理。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违约责任 。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以上是关于目前唐山律师刑事辩护的制度现状和其发展由来析,如有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唐山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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