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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整顿房产中介市场和公证业务办理避免相关诈骗案件发生

添加时间:2015-12-04 10:53:18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产、汽车等重要不动产、动产已经逐渐成为家庭财产的主要成分,然而在家庭财产普遍增加的同时,涉及家庭财产处分,尤其是家庭成员单方处分家庭共有房产买卖的纠纷日益增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也破坏了家庭的基本和睦,个别行为不仅违反了民事经济法律规范,甚至触犯刑法底线,涉嫌诈骗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著名唐山律师介绍法律的适用首先建立在对事实的认定上,鉴于刑事侦查手段上的优势,一般来说刑事诉讼中认定的事实比民事诉讼中认定的事实更具有真实性和说服力,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涉及房产交易诈骗犯罪的民刑交叉案件,不仅应该支持诉讼程序的先刑后民,也应该坚持刑事调查优先的原则。
  唐山房产律师指出房产作为家庭的重要不动产,其买卖、抵押、登记等各个过程国家都予以监管控制,又由于法律对于房产处分主体的严格要求,因此在房产诈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首先需要接触是房产登记中心、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在上述三则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冒领房产证件和身份证件、假冒真正权利人签名、非法处分他人房产,不仅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也涉嫌相关刑事犯罪,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强对代为申领人的身份和理由审查,坚持与真正申领主体面谈、到交易房产所在地询问,确保行为人申请行为的真实性。同时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积极配合,增强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合力。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强联系配合,加强业务交流,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强化案件移送工作,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三是加强立案监督工作,加强疑难复杂案例的共同研判,确保涉嫌犯罪的房产诈骗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四是积极开展联合调查研究,对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相互学习,提出相应对策,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唐山律师认为检查规范整顿房产中介市场和公证业务办理,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黑中介",严格处理参与串通欺骗他人的房产中介人员和利用职权虚假公证的公证人员,情节严重者予以刑事追究。欢应登录唐山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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