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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律师详述关于立案和收案的相关解释

添加时间:2015-11-19 16:28:02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唐山律师指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关于收案的相关介绍
  1、刑事案件收案范围:
  (1)接受法院的指定或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
  (2)、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其亲属委托的,被害人或其亲属委托的;
  (3)、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及其亲属委托的,被告人或其亲属委托的;
  (4)、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及其亲属委托的。
  2、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
  3、收案后根据律师所相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签订授权委托书,开具律师函、调查函、介绍信等,并建立卷宗。
  4、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其他不合理情况,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应取得律师所负责人同意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唐山律师事务所,或登录唐山律师网了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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