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栽定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唐山律师指出,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 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实施本罪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行为主体:本犯(包括共犯)以外的人,即本犯不构成赃物犯罪。
2.行为对象: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1)“ 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赃物(狭义的赃物),即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犯罪工具不是赃物。其中的“犯罪”是指可能获取财物的犯罪(不限于财产犯罪、经济
犯罪),但伪造的货币、制造的毒品等,不属于本罪的赃物(持有者可能成立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2)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利用犯罪所得的赃物获得的利益(广义的赃物),如收受的贿赂存入银行后所获得的利`患,利用走私犯罪所得投资房地产所获取的利润。
(3)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限于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窝藏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不属于窝藏犯罪所得;窝藏盗窃得来的尸体的,属于窝藏赃物。
(4)存在“他人的犯罪”:
唐山律师指出,其一,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本犯,实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如盗窃)所取得的财物,属于“犯罪”所得;但窝藏等行为不可能妨害刑事司法活动的,不成立犯罪。
其二,行为没有达到司法解释所要求的数额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但行为成立值得处罚的未遂犯的,其获取的部分财物属于犯罪所得。
其三,数人单独普通盗窃均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窝藏者总共窝藏的数额超过盗窃罪数额较大起点的,不属于窝藏犯罪所得。如本犯成立值得处罚的未遂犯,则窝藏者成立本罪。如果窝藏、转移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嗯物(本犯成立犯罪)的,成立本罪。
其四,犯罪人取得赃物后死亡的,该赃物仍然属于“犯罪所得”。
唐山律师指出,其五,所盗财物通过改装等与原物丧失了同一性的,本犯赃物销售后所得到的现金,本犯将所盗的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属于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5)他人的犯罪应当是已经既遂或者虽然未遂但已经终结的犯罪。行为人在本犯既遂前故意参与的,成立共同犯罪。
3.行为内容: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采用任何方法,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或者难以分辨赃物性质的,均有可能构成本罪。
4.责任要件:故意。行为人不知是赃物而保管的,不成立犯罪;保管的,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本犯通谋,就事后窝藏、转移、掩饰、隐瞒犯罪赃物达成合意的,则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