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各、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在“自动性”判断上,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能”和“不能”的判断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主观说),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的,也是中止;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例如抢劫时发现对方是自己胞兄而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行,通常认定为中止);但持枪杀人时听到警笛声逃跑的,属于犯罪未遂。
在认定犯罪中止的时候要注意以下问题:
1.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的悔悟******放弃一切犯意,只要行为人******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
2.唐山律师介绍,中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中止的原因本身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判断。
不能将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当作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中止的自动性。例如,甲在强奸过程中,发现妇女正值月经期,知道可以实施强奸行为但又自愿放弃的,具有自动性(不能因为妇女来月经是行为人没有预见到的事实,就认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再如,基于惊愕、恐惧、嫌恶之情而放弃犯罪行为的,具有自动性。又如,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放弃犯罪行为的,具有自动性。又如,担心被当场发觉、被当场逮捕而放弃犯罪行为的,不具有自动性。
⒊ 唐山律师介绍,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罪行为,不具有自动性。
效性中止犯罪
1.唐山律师介绍,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结果)。否则,应当成立犯罪既遂。
2,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犯罪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时,也成立中止犯。即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人自动放弃重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重罪的结果,但造成了轻罪的
“既遂”的,仍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犯。同理,成立重罪未遂,但造成轻罪既遂的,也只成立重罪未遂,而不成立轻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