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唐山律师房屋买卖合同无论是由开发商提供的还是由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当地房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都有通用的范本。房屋买卖双方在履行这些合同条款的过程中也常常因为对这些范本存在不同的理解发生纠纷。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对格式合同条款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的,那么应当采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提供方不利的解释。这类范本合同由于提供方往往是开发商或者中介公司,即所谓的强势群体,而合同又一直重复使用,所以常常被误当做格式合同。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如果有条款存在两种解释,那么应当作出对开发商或中介公司不利的解释。
一份完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唐山律师应该包括三个部分:协议书部分,通用条款部分和专用条款部分。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都有包含这三部分。特别是有的自行草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常出现合同内容不完整,表述不规范,容易产生歧义等问题。那么,出现这种问题时应该如何处理呢?
从目前司法实践中来看,一般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主要原因是:一方面通用条款规定地非常完善,基本涵盖了建筑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另一方面,通用条款本身的内容也属于建筑工程行业惯例。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采用通用条款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公平的。
实际上,唐山律师上面的理解是片面的。从目前司法实践中来看,对于范本合同,由于制定者并不是合同的提供方,因此一般不认为属于格式合同。此外,由于这些合同往往将条款的解释权约定为由制定机关进行解释,因此如果发生对条款存在两种不同解释的情况,那么应当按约定交由相应的制定机关进行解释,例如,合同约定由福州市房管局解释,那么就应当由福州市房管局来解释,而不应当由法官按照一般的解释方法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