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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甲某驾驶电瓶三轮车在某公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此时,乙某持证驾驶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二轮摩托车经该路段由南向北行驶,之后撞在甲某三轮车后部,致甲某跌地受伤。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乙某夜间驾驶未按规定期限接受检验的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对前方路面观察不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甲某无违章行为,不负责任。甲某、乙某对上述责任认定均未申请复议。 
  事故发生后,甲某当即被送往本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发性颅骨骨折、脑震荡、硬膜下积液、左腓骨骨折,保守治疗后出院。一周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乙某赔偿甲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误工费等合计21574.64元。调解书中约定:本起事故经双方签字,调解部门盖章后生效,今后双方互不相涉,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协议订立后,乙某按约履行了赔偿义务。  
  时隔不久,甲某再次入院治疗,被诊断为慢性硬膜下血肿、左侧三叉神经痛,行手术治疗近一个月出院。二次治疗期间,甲某花去医疗费10423.85元。之后,甲某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经法医鉴定,甲某系左额聂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多发性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属10级伤残,医疗时限为6个月左右。  
  如果当事人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自行达成一致协议,应视为双方以协议排除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适用,双方因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当事人双方一旦就赔偿问题依法达成协议,双方之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是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由合同法予以调整。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中的一次赔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唐山律师认为,本案原告可以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行使撤销权,然后再要求乙某承担法定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甲某在诉讼过程中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则依双方的有效协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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