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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因躲避车辆,造成椎体骨折

添加时间:2013-05-24 09:07:39  浏览次数: 次  :

  2007年5月7日16时19分,江苏省沭阳县居民韩某助力车在村路上由东向西行驶时,因避让由西向东左转弯行驶的魏某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韩某不慎撞在堆放在道路北侧路下的瓦上,致助力车损坏,韩某受伤。韩某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L6椎体骨折”,韩某共住院43天,支出医疗费14339.32元,其出院医嘱为“继续石膏固定,继续休息调养3月”。该起事故经交警队认定不属交通事故。韩某出院后,认为事故责任全在魏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魏某某赔偿各项损失近20000元。被告魏某某辩称,原告受伤系其自己不谨慎驾驶所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原告驾驶助力车因避让被告驾驶的手扶拖拉机而撞上瓦堆受伤,原、被告对此次事故发生均无过错,但事故的起因系原告避让被告驾驶的车辆所致,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原告韩某的医疗费14339.32元、误工费2128元、护理费688元、住院费774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8229.32元,由被告魏某某补偿5469元。宣判后,被告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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