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2003年结婚,婚后诞有一女王小某。婚初夫妻双方感情尚可,但由于王某嗜酒成性,醉酒后经常摔打东西,甚至殴打李某,李某不堪忍受,于2012年8月起诉至法院离婚,要求自己抚养女儿,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人民币。
为报复王某对自己的伤害,李某决定更改女儿的姓氏,来******了断往日夫妻的那段情分。2013年3月,李某未经过王某的同意,擅自到当地派出所将女儿的名字改为李小某,并在幼儿园及日常生活中称呼女儿为李小某。此事无意中被王某得知后,对女儿改姓十分不满,认为前妻未经过自己的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要求李某恢复孩子的原姓氏,但遭到拒绝,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除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既然王小某已经随了父亲的姓,未经王某同意就不得擅自更改,法院遂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将李小某恢复为王小某。
唐山律师认为,中国《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既然王小某已随了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夫妻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李某未经王某的同意,擅自将女儿更名的行为是欠缺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