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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添加时间:2015-05-11 10:25:44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唐山律师开始正式讲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张先生和前妻育有一子一女,在儿女成年后,张先生和前妻离婚。之后和楚女士结婚,因为双方均系再婚,为了避免以后不必要的麻烦,双方约定:双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将来由各自的儿女继承,双方那个放弃对对方各自财产的继承权”,年初,张先生卧病不起,双手不能写字,所以由其妻子代书,由邻居朱某和张某见证,立下了一份遗嘱,“我过世后,我所有的财产由现在照顾我的女儿继承”,张先生在遗嘱上按了自己的手印。张先生去世后,他的女儿依据这份代书遗嘱要求继承林某所有的一处产权房时,林某的儿子提出该份遗嘱的代书人是楚女士,也是继承人之一,属于利害关系人,所以由张先生妻子所代书的遗嘱应当无效。因此,林某的女儿提出诉讼要求依据遗嘱继承系争房产。
  唐山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份代书遗嘱的效力。根据《继承法》代书遗嘱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代书遗嘱应有两个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2、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因此张先生妻子楚女士代书的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为事先,楚女士和张先生对婚前所有的财产做了书面约定,楚女士自愿放弃了其对张先生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她不是继承人也和其他继承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所以楚女士作为遗嘱代书人并不影响张先生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的构成,同时,两位遗嘱见证人属于******的民事行为能力人,跟林某没有利害关系,同时该份遗嘱上也有林某本人的手印。所以应当尊重林某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承认该份代书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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