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张某经某宾馆考核合格招为服务员,并与宾馆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鉴于宾馆服务行业本身的特殊要求,凡是在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当时对这一规定没有太注意,就签了字。2012年3月,张某与其男友结了婚,不久怀孕。宾馆得知后,以张某违反合同为由,于2012年8月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没收了张某签订合同时交纳的抵押金3000元,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过仲裁委审理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出于自愿,就有权结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公民的结婚自由,否则将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从表面看,张某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但实质上,该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仲裁委裁决撤销了宾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责令宾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退还被没收的合同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