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到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应聘教务员的工作,求职时,他隐瞒了自己曾因盗窃罪而受到过刑事处分的事实,于是与该教育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在用人单位录用员工查询档案时发现了此事,事后教育机构方面表示陈先生曾隐瞒受过处分,拒绝录用。对此,陈先生认为教育机构违约,并就此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唐山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且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是******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不诈不欺,诚实守信。陈先生在求职时隐瞒了自己曾受刑事处分的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自愿是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的,本质上是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所以,用人单位以陈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亦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