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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

添加时间:2019-04-27 18:00:20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一、法律依据
  根据唐山律师的了解,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保温钉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保温钉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保温钉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保温钉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保温钉不购买的保温钉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保温钉在同等条件下保温钉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保温钉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保温钉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保温钉从其规定。”
  (二)、法律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保温钉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的保温钉视为同意转让。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股权转让事项应具体包括:股权受让方基本情况、股权转让数额、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等。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保温钉从其规定。
  现就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涉及的法律问题浅析如下: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现行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保温钉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保温钉与原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保温钉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相比保温钉两法对于股东同意权的归属和同意程序表决方式的具体规定明显不同。原公司法允许拟出让股东参与表决保温钉“过半数同意”是指包括拟出让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现行公司法排除了转让股权的股东的表决权保温钉即“过半数同意”是指除拟出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修改表明现行公司法根据世界各国通行的规则保温钉在股东同意权的归属问题上采用了利害关系股东的回避制度保温钉即股东会或董事会在讨论与某位股东或董事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事项时保温钉该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保温钉以保证决议的公正性。因此作为决议事项的直接关系人保温钉转让股东不应当享有同意权。
  2、表决采取的是人头主义保温钉即按股东人数表决保温钉要求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保温钉而不是所代表的股份过半数保温钉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同意程序的表决要求比原公司法严格。以实例为证: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东5人保温钉因对公司的经营方式产生不同意见保温钉甲股东拟出让自已的股权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保温钉如果按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保温钉参与表决的将是除甲股东以外的4名股东保温钉按照“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保温钉必须有3名其他股东同意方可;而如果按照原公司法的规定保温钉参与表决的将是包括甲股东自已在内的5名股东保温钉根据“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保温钉只要有3名股东同意即可保温钉其中允许包括拟出让的甲股东。
  3、股东同意权的行使程序:首先保温钉股东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次保温钉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保温钉视为同意转让;最后保温钉反对股东有购买义务,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表明自己愿意出资购买保温钉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必须在“同意转让”和“购买”之间作出选择。
  4、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条第三款保温钉针对已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保温钉在同等条件下保温钉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保温钉股权转让合同才能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第三人。
  5、股东会决议不再是取得股东同意的******方式。公司法删除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这一项股东会原有的职权保温钉所以不再要求股东一定以召开股东会的形式对外转让股权作为决议保温钉拟转让的股东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可以采取非会议的方式保温钉如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保温钉其他股东以分别签署同意书的方式达到“过半数同意”即可。
  6、公司章程的优先适用:修改后的公司法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将过去许多强制性规范变成任意性规范。由于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主要涉及股东之间的利益保温钉股权转让不再是强制性规范保温钉所以法律允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对于股权转让如何加以限制保温钉允许公司通过章程对于股权转让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保温钉并给予章程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效力保温钉只有当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本条前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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