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郭某在遵义县龙坑镇注册成立了遵义县奇翔服饰有限公司,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专用发票领购簿》,申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增值税发票过程中,郭某发现可利用计算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通过开具农产品的收购发票的虚构生产成本以逃避缴纳税款。之后,2011年6月至11月期间,郭某安排公司员工非法收集有业务往来的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利用收集到的19人身份信息编造虚假的羊毛收购合同,又指使公司开票员王某虚开农产品发票316份,开票金额高达3174万元,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过程中共抵扣税款4162439.99元。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注册成立遵义县奇翔服饰有限公司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其行为系个人犯罪,不予认定为单位犯罪。郭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鉴于郭某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盗窃的犯罪事实,遂对其从轻处罚。经遵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郭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