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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添加时间:2013-04-26 09:20:05   浏览次数: 次   作者:www.tangshanls.com    【 】   打印   关闭窗口

  “我”和一个朋友于2002年度各自出资20万注册了一家私营企业,从事养殖业。2007年我俩将养殖厂以320万的价格转卖给他人。企业清算所得为110万元,按投资比例,我们两个人每人应分配55万元。在对投资人个人取得的清算所得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我的朋友觉得,清算所得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企业清算所得的纳税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既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相应对该合伙企业也应当比照“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规定,对其从事养殖业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唐山律师认为,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仅是对生产经营所得额的税款计算上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而并未规定其优惠政策上也比照“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因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毕竟是“企业”范畴,所以在税收政策的减免上仍然应当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个人合伙举办的养殖厂不属企业减免税范围。所以,对该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对投资者分配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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